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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来承担留学违约赔偿?

1998-02-0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针对滞留国外的公派留学人员不归问题,国家教委于1995年出台了一项以“个人申请,专家评审,平等竞争,择优录取,签约派出,违约赔偿”的规定(本版1510期曾刊载)。然而,不久前,西安为一起公派留学人员违约不归的纠纷打上公堂。

四名女生派出未归

西安培华女子大学是一所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大学。1987年,该校与日本京都成安女子短期大学签订互派留学生的协议。选出贾红燕、李鸿敏、李果、江东红4名女学生作为首批赴日进修生。

校方于1991年与4名学生及家长签订了协议书。协议中规定:由学校决定选派学生赴日进修,并负责办理进修生出国的一切手续;赴日进修生家长自愿支助学校教育费3万元;进修生在日进修期间学杂费、食宿费等均由学校供给;进修生期满后,必须按时回国;不能不顾选派学校的需要而另行就业……

没想到,即将学成归来的4名学生没有按原定日期返回。培华女大认为,4名学生到期不归是不守诺言的行为。1996年3月,学校将4名学生及家长告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。

早知要赔绝不签字

在法庭上,学校与家长各执一词。学校认为,学生和家长应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。因为协议书是由家长和学生共同签字认可的。他们出具日方提供的费用清单,两年期间每个学生花费21万余元人民币,以此提出4名学生和家长赔偿86万元的要求。而学生家长则认为,学生违约不归是学生本人的问题,与家长无关。他们说,学校当初没有在协议书上提出赔偿要求,否则决不会在上面签字。

此案在一审中,4名学生被告均未到庭。一审历经一年,于1997年3月作出判决,4名学生与家长应共同承担违约行为给学校造成的损失216603.05元,扣除家长提供的3万元赞助费,合计18万多元。

宣判后,4被告不服,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。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但原告学校至今未得到18万元违约金。

不是国家公派也是学校公派

此案在赔偿金问题上,家长仍有疑点,即4名学生是否算作公派?国家教委有关人士说:“判断自费还是公派,取决于是否由国家出钱、占用国家名额。由学校出钱则算学校公派,不属于国家公派。”

西安培华女子大学虽为民办大学,但4名学生是在占用学校名额,利用学校提供的机会赴日进修的。这例公派留学生不归引起的纠纷引人深思,它告诉派出人员和派出单位都要增强法律观念,用法律条文明确各自行为的后果与责任,为日后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证据。

(《北京青年报》98.1.23姜薇姜泓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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